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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池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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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河池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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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河池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四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政协河池市第四届委员会委员; 三、在河池市工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自治区人大代表; 四、河池市其他厅级领导; 五、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六、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各部委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七、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八、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九、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二、河池军分区政委; 十三、市人民团体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四、河池学院、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五、驻我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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