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任命:
李建设为河池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
决定任命:
孔建忠为河池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韦永福为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韦安宁为河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张毅为河池市教育局局长;
韦懿格(女)为河池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潘平为河池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罗棋权为河池市公安局局长(副厅长级);
苏宏吉为河池市监察局局长;
韦立汉为河池市民政局局长;
覃星强为河池市司法局局长;
陈会邦为河池市财政局局长;
黄柯云为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覃献生为河池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农文广为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韦世福为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左贤为河池市水利局局长;
蒙建军为河池市农业局局长;
谢小菊(女)为河池市林业局局长;
刘军为河池市商务局局长;
杨卫群为河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局长;
韦东禄为河池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胡美英(女)为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家根为河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乔彩荣(女)为河池市审计局局长;
陈斌为河池市统计局局长;
王迪为河池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杨胜良为河池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胡革(女)为河池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韩志平为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银建林为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罗宝益为河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韦统朝为河池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长。
(三)
免去:
谢灵俊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韦汉克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李治宏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唐 劳、韦 斌、黄兴宏、黄甫彪的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
批准:
王积然辞去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何绍崇辞去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马晓晨辞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陈清杨辞去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莫东方辞去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王列成辞去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周柳松辞去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卢锋辞去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批准任命:
马晓晨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莫东方为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晓波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陆汉刚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柳松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清杨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汪润生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唐玲玲(女)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秦义永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列成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天强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